附件1:
北京市典當行監督管理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典當行監督管理,規范典當行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典當行業健康發展,防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典當行,從事典當活動,適用本指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對典當行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法設立的主要經營典當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引所稱典當業務,是指當戶將其財產或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抵押給典當行,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償還當金、支付當金利息和相關費用(以下稱綜合費用)、贖回當物的融資活動。
第四條 典當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為典當行的市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典當行的審批、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公安機關負責對典當行實施治安管理。
第六條 各區政府金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是所在區典當行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的屬地責任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典當行設立、變更的初核、信息報送、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并做好與市主管部門的銜接與配合工作。
第七條 北京市典當行發揮對小型微型企業、個人融資的補充作用。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 設立典當行,應當經主管部門批準。
典當行的名稱中應當標明“典當”字樣。
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其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不得以“典當”的名稱或名義,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第九條 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和銀保監會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指引要求的股東和注冊資本;
(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典當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教育背景、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五)有熟悉典當業務的鑒定評估人員;
(六)符合本指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典當行股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法人股東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納稅記錄與盈利情況相匹配,且最近2年年末凈資產不得低于總資產的50%,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 (含本次投資資金),凈流動資產(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之差)大于本次投資資金;
(三)自然人股東應為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年滿18周歲以上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無犯罪記錄,信用良好,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且納稅記錄與收入或財產情況相匹配;
(四)出資人應自覺遵守典當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公司章程,加強監督管理,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或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五)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并在典當行章程中載明;
(六)有對外投資的法人股東,應承諾如實申報長期股權投資;
(七)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典當行應當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自然人獨資公司除外),單個自然人不能為控股股東。
法人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或者第一大股東是法人股東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
第十二條 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擔任典當行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或被有關部門聯合懲戒的;
(六)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四條 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安保人員配備制度。
第十五條 典當行房屋建筑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范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柜臺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柜、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六條 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納稅記錄、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自然人股東簡歷、財產或收入證明、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出資來源說明;
(八)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典當行可以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但不得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本指引第十四條規定的安全制度,具備本指引第十五條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
第十八條 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于10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第十九條 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第二十條 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材料齊備后,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決定批準的,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取得《典當經營許可證》的典當行名單,并報銀保監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個人股東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箱(柜、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置位置分布圖;
(四)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
第二十二條 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后,經對申請材料審核和實地勘驗符合要求的,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5個工作日內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到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二十四條 典當行分立、合并、變更股東、變更名稱、注冊資本、法人代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遷移住所,應當經主管部門批準。典當行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經營場所、經營范圍,應當經主管部門批準。
申請人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后,依照本指引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典當行增加注冊資本、股權變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開業時間或者前一次增資、股權變更相隔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三)新增股東或者增資股東與新設典當行對股東的要求一致;
(四)典當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新進入的個人股東和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資格審查;新進入的法人股東及增資的法人股東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與投資資格。
第二十六條 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或者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市主管部門、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分別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原批準文件自動撤銷。
市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或者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10日內通過市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相互通報情況。
第二十七條 典當行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停止除贖當和處理絕當物品以外的其他業務,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八條 典當行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報市主管部門確認,由市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在5日內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市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通知作出原批準決定的區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市主管部門對終止經營的典當行應當予以公告,并報銀保監會備案。
第三章 經營范圍
第三十條 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一條 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或有下列行為:
(一)舊物收購、銷售、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向除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款;
(四)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五)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借款;
(六)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七)發放信用貸款;
(八)融資融券;
(九)對外投資;
(十)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二條 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三十三條 典當行收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章 當票
第三十四條 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
典當行辦理典當業務,應當向當戶開具當票。嚴禁企業違規不開具當票、以合同代替當票、有當票無質(抵)押等違規行為。
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指引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機構名稱及住所;
(二)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五)利率、綜合費率;
(六)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
(七)當戶須知。
第三十六條 典當行和當戶不得將當票轉讓、出借或者質押給第三人。
第三十七條 典當行和當戶應當真實記錄并妥善保管當票,保存期限自典當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典當行無過錯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票由市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樣式監制,并實施統一編號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和變造當票。
第五章 經營規則
第三十九條 典當行應在其營業場所內開展收取當物、開具當票、簽署協議等業務活動,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典當業務,不得向其他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派駐業務人員從事除業務咨詢之外的典當業務。
典當行股東、員工及其關聯方不得作為當戶的被委托人,為當戶辦理典當業務。
關聯方是指能夠對典當行法人股東的財務或者經營決策施加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法人股東的母公司、子公司、合營企業、與該法人股東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對該法人股東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及該法人股東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等;或能夠對典當行自然人股東、員工的決策產生影響的近親屬及可能導致該股東或員工產生利益傾斜的人員,包括其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上述人員配偶的近親屬等。
第四十條 典當行應當在其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其業務范圍、業務流程、當金利率和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營業時間等事項。
第四十一條 典當行收當時,應當核對當戶的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應當核對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典當的,應當核對委托書、被委托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典當行應當查驗當物并予以登記。對超過一定金額的當物,應當要求當戶提供當物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
典當行應當按照規定,如實記錄當物和當戶的相關信息,并按照所在區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要求報送備查。
典當行發現當物為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贓物或者當戶是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二條 當物的估價金額、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當金數額不得超過當物的估價金額。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十三條 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基準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
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四十四條 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收費標準由典當行與當戶協商確定。
綜合費用和利息收取總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四十五條 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當戶與典當行協商一致,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典當行應為當戶開具續當憑證,載明典當行與當戶基本信息、原當票號、原當金數額、服務費用和當金利息、續當期限等項。
第四十六條 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絕當物估價金額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絕當物估價金額10萬元以上的,典當行應當以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置絕當物,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七條 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典當行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
典當行經營機動車質押典當業務,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典當行經營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典當行的合法資金來源包括:
(一)經市主管部門批準的注冊資金;
(二)典當行經營盈余;
(三)從商業銀行獲得的一定數量的貸款。
典當行只能用上述資金開展典當業務。禁止典當行股東、員工以典當行名義為自己招攬業務,借用典當行資金違規放貸。
第五十條 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一)典當行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典當行不得從本市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
(二)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
(三)典當行凈資產低于注冊資本的90%時,各股東應當按比例補足或者申請減少注冊資本,但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違反本指引關于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四)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五)典當行對其股東及該股東關聯方的典當余額之和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于普通當戶。
第六章 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
第五十一條 典當行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五十二條 典當行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高效、靈活的組織機構。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制度和決策程序。
第五十三條 典當行設總經理1名,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1至3名。
典當行董事會應對總經理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報告,并報區主管部門??偨浝?、副總經理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五十四條 典當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典當行負有忠實守信義務和勤勉盡責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典當行章程,致使典當行形成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典當行遭受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典當行應根據典當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并針對典當業務特點建立健全相關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包括但不限于內控、安全、倉庫管理、當票使用和管理、當戶資格信用管理、風險評估、檔案管理、關聯交易、防欺詐和反洗錢制度。
第五十六條 典當行應當依據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五十七條 典當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登錄金融監管系統,填報業務信息,編制月度報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按要求向市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報送。
典當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審查驗證。
第五十八條 典當行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市、區主管部門、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保監局、向公司股東、向為其提供融資的商業銀行等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大額貸款、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突發事件和突發業務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第五十九條 典當行及其從業人員對辦理典當業務中知悉的當戶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保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市主管部門對本市典當行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有關規章、制度;
(二)典當行市場準入、變更和退出管理;
(三)本市典當行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風險防范和處置;
(四)指導督促區主管部門開展具體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
(五)對典當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十一條 區主管部門加強對本轄區內典當行的監督檢查,做好本轄區內典當行日常監管和風險防范、處置具體工作。
第六十二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利用典當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時監測風險,加強對典當行的非現場監管。
第六十三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分析評估本轄區典當行業發展和監管情況,并按年度向市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四條 市、區主管部門根據履職要求,可以與典當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問詢典當行業務活動、經營和風險管理情況,要求典當行就問詢事項作出書面說明。
第六十五條 市、區主管部門對典當行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典當行以及有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相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詢、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先行登記保存;
(四)檢查相關信息系統。
進入現場檢查,應當經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檢查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檢查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典當行有權拒絕檢查。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
市級層面現場檢查每年抽選比例不少于20%,區級層面要對本轄區內典當行每年至少現場檢查一次。
第六十六條 市、區主管部門對發現的典當行違法違規行為可采取約談、風險提示、責令整改、下達監管函等方式依法進行處置,要求企業在限期內整改,并提交整改結果報告;區主管部門應對典當行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并向市主管部門報告。市主管部門對未按期通過整改驗收的典當行名單,依法向社會公示。
典當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典當行違反《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反洗錢相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依法查處。
第六十七條 市、區主管部門建立典當行及其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規經營典當業務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相關違規行為信息,定期在行業內通報的同時,將違規典當行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納入行業從業人員警示名單,通報有關部門、行業自律組織。
第六十八條 各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典當行重大風險事件預警、防范和處置機制、制定典當行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
典當行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區主管部門報告。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進行應急處置,并在2小時內向市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典當行經營規范情況進行年審。區主管部門初審,市主管部門復審并出具最終評級意見。
第七十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當年年審情況,并根據典當行的經營質量、服務質效、內部管理水平、風險狀況等對典當行實施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存在違規行為的典當行應下調監管評級,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由市、區主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管及現場檢查。違規情節嚴重、整改不合格的典當行,不得通過年審。對于最終不能通過年審或者雖已通過年審但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典當行,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正、副本,終止其經營。
第七十一條 《典當經營許可證》由市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樣式統一監制并編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
第七十二條 對于未經批準擅自開展典當業務的機構,依法予以取締。
第七十三條 典當行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指引的行為,市主管部門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典當行進行處罰。典當行如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第七十四條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其監管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章 行業自律
第七十五條 北京典當行業協會是本市典當行業自律組織,經北京市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
第七十六條 典當行業自律組織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依法采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制定行業標準,推動實施并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業誠信制度以及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行業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從業人員的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于違反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并及時報告市主管部門;
(六)對典當行和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市區主管部門,并協助市區主管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七)典當行業自律組織應按照市主管部門年度現場檢查工作安排,開展行業自律檢查。
第七十七條 典當行業自律組織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協助市主管部門等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訂實施典當行業輿情監測、引導及應對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維護典當行業聲譽和經營秩序。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指引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